A券商接到客户询问,在该券商托管的某私募基金管理人直发产品M净值1.10元,但在约定开放日无法赎回。经查发现,该产品管理人提供虚假净值,该产品投资场外产品N失败,实际产品净值接近零。进一步了解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销售该产品时,与客户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了较高的固定收益。因此该产品实际是披着私募基金外衣的“非法集资”。目前,该产品管理人已被司法控制,但投资人已血本无归。
此案的风险点分析:
一、“高收益”“高回扣”的诱惑。此案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以“高收益”吸引投资者,并且放长线钓大鱼,有多期多个产品“成功”经验可循,引诱投资者甚至是券商从业人员为其介绍客户,事后主动给予介绍人高额回扣,“高收益”和“高回扣”的双重刺激使得上当者众多,资金规模得以迅速扩大,东窗事发后危害也更大。
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直发基金产品模式不够了解。普通投资者很难分清券商代销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直发基金的区别。在该案例中就出现私募基金管理人有意扩大托管人A券商的义务从而误导投资者的行为。
(来源:证监会网站)更多精彩内容,巨丰投顾防非宣传月披着私募基金外衣的非法集资移步“巨丰学堂订阅号(jfinfoxt)”阅读!